|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珍珠及珍珠饰品经营者的行为,明确经营者对珍珠及珍珠饰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GB/T18781《养殖珍珠分级》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品种种类:
珍珠主要指天然或养殖的海水珍珠和淡水珍珠。
珍珠饰品主要指以天然或养殖的海水珍珠或者淡水珍珠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饰品。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珍珠及珍珠饰品经营的经营者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承诺。
第六条 经营者出具的标识、发票或有效凭证应明确标明珍珠及珍珠饰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及等级。若因标明不清而产生消费争议的,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费):
(一)无发票或有效凭证,或送修的珍珠及珍珠饰品与发票或有效凭证内容不相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的经营者擅自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八条 经营者售出的珍珠及珍珠饰品的品名、型号、等级、款式与标识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受“三包”有效期限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换货时珍珠及珍珠饰品按原有价格计算,抵扣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的价格,原则上所换货价格不低于原货销售价格,所换珍珠及珍珠饰品为原销售的同一规格、等级、款式,消费者对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至少享受原货的优惠条件(包括价格等优惠条件)。退货时经营者应当按销售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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